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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一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品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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