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68號
原 告 陳重吉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胡玉龍
被 告 朱清雄律師即李坤霖之遺產管理人
李雨玉
李朝景
呂起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朝明
被 告 李王月
林王芳子
林春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月
被 告 張茂吉
張宏凱
邱美蓮
李佳珣
陳重熙(兼李耀欽、李耀斌、李文凱、李雅玲、李
耀桔、李玲芬、李俊銘、李芳美、陽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共有人欄關於「李雅鈴」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雅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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