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簡,31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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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7號
原 告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肇華、法務部○○○○○○○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雖原告起訴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原告依法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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