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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34號
上 訴 人 億智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釆彤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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