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簡,3775,202401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偉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邦輝
送達代收人 李彥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德專利商標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萬9220元{(系爭建物每平方公尺9,066元×(0.6+1.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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