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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吿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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