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71號
原 告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紀宜君律師
被 告 陳品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已入境並辦理戶籍遷入登記,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領取本件相關訴訟文書,如有答辯,請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