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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軍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秉恆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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