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簡,4269,2024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269號
上 訴 人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開朗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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