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簡,434,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34號
原 告 胡晉維
被 告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以 110年度中補字第318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補正,該裁定已 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