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學良
曾小玲
被上訴人 韓志村
即原審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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