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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原 告 劉傳達即吉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被 告 范綱育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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