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簡,865,2023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865號
原 告 黃政成 住○○市○○區○○街00巷00號00樓 之1

兼法定代理 黃大榮
人 吳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覃思嘉律師
被 告 林育任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訴訟代理人 施竔綸
被 告 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宜
訴訟代理人 施凱祥
王庭燦
被 告 林大棋 住○○市○○區○○里0鄰○○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尚需由臺中榮民總醫院根據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指引,個案之全人損傷比,函覆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之事,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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