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1,2022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號
原 告 蕭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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