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44號
原 告 黃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張玉霞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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