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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45號
原 告 陳慧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的結果),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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