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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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