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2869,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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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69號
原 告 蘇家瑞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宏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查本件原告對李俊宏之繼承人吳玉玲、李昀珊、李昀儒(下稱吳玉玲3人)提起訴訟,惟未記載吳玉玲3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並提出被繼承人李俊宏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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