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2876,2022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76號
原 告 許秀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間修繕漏水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

二、提出臺中市○區○○○街000號21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被告楊**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被告楊**真實姓名、住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