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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76號
原 告 許秀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間修繕漏水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
二、提出臺中市○區○○○街000號21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被告楊**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被告楊**真實姓名、住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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