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2893,2022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93號
原 告 林銘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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