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02號
原 告 劉進福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易廷即陳耀甲之再繼承人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等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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