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37號
原 告 陳周傳
訴訟代理人 邱東泉律師
被 告 良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民國104年1月出廠、廠牌三陽、排氣量1995立方公分、引擎號碼D4HAEU090169號)(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之。
參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1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8891中古車網搜尋與系爭車輛相同款式、年份之車輛市價,可見系爭車輛目前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