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2938,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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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38號
原 告 統領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齡娟
訴訟代理人 龔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領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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