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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41號
原 告 環緯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婷
一、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5237 號),惟被告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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