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45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子琳 住○○市○○路○段000巷0號13樓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昱之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786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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