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2950,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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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原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哲瑋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21023 號),惟被告張哲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2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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