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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秉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萬35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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