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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61號
原 告 李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助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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