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0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東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3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