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309,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吳桂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富閎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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