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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57號
原 告 詹詩盈
訴訟代理人 趙子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子渝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應繳裁判費,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再「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且未繳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下同)1萬0671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書狀補正應另提繕本1份)。
二、請原告表明請求權基礎(據以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賠償明細及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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