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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61號
原 告 王建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亭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並非本院轄區,是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另應提出被繼承人曾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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