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3568,2022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6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宣睿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