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昇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