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3596,2022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96號
原 告 蔣兆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信電信通信、滙誠集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