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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王校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649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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