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0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許俞屏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仕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