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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14號
原 告 永貿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訴訟代理人 黃信溢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敬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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