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3626,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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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26號
原 告 陳秋錦
吳柏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恭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90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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