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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簡興朝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品妍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778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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