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3665號
原 告 洪佳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利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遷讓房屋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100元(房屋課稅現值),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000元,合計為38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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