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3677,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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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7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昭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53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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