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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80號
原 告 賴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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