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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84號
原 告 陳曄
被 告 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意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之訴,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民事裁定參照),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
而以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先位訴請確認皇家豪門集合住宅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案由一社區規約修訂及增訂討論案中第4項「增訂住家增建加蓋部分其增建坪數依管理費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之決議無效;
備位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3日管理委員會議提案二住戶增建部分增收管理費相關事項討論案之決議無效,依該兩會議之會議紀錄所載,如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為免依上開決議每期(一期為兩個月)增加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655元,屬以定期給付涉訟。
又上開決議未定有管理費增收之存續期間,且原告如無其他特別計畫,應會長久持有房屋,無從推定此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少於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9,300元【計算式:3,655元(每期)×6期×10年=219,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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