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409,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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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黃國民
訴訟代理人 郭慧婷
被 告 楊瑞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自110年6月30日起按月給付原告1,500元。

依原告上開之主張,本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訴之聲明前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元,至後段部分,因兩造間並無租賃關係,顯非因租賃權而涉訟,此部分為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兩造之期間未確定而推定為10年,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萬元【計算式:1,500元10年=18萬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元(即9萬元+1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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