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413,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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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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