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417,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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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17號
原 告 陳三羿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町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70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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