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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廖威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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