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補,513,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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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邱凱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筑庭即施金杏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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