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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富工程行
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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